——全椒县国有林场山林权属矛盾纠纷情况调研
全椒县老科协林业小组
山林权属是林业经营者的命根子,只有山林权清楚才能开展正常的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然而,山林权属的矛盾纠纷,在我县国有林场却很难杜绝,旧的未处理,新的又产生,不仅妨碍了林场的正常营林生产活动,还导致了国有山林资源的流失,影响了林区环境的和谐稳定。为了了解和掌握国有林场山林权属矛盾纠纷有多少,探讨其在新形势下产生的原因和规律有哪些,以及怎样才能处理旧矛盾,避免新纠纷,从而使国有山林资源得到保护,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国有林场反映和林业局意见,老科协把国有林场山林权矛盾纠纷列为今年一项重要调研课题。为此,我们于4—7月份,分成四个小组,深入各国有林场,采取召开由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护林队长参加的座谈会,个别访问老工人,查阅森林资源管理档案资料和实地察看等方法,对目前存在的山林权矛盾纠纷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国有林场山林权属矛盾纠纷的依据
我县五个国有林场均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所经营的山场面积都是通过法律法规界定的。例如:1963年县政府颁发的山林权执照,1964年省林业厅的国有林场总体设计图,1990年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山林权所有证,以及过去调处山林权矛盾纠纷有关林场与周边镇、村、组签订的协议,等。我们这次调查国有林场山林权属矛盾纠纷,就是以这些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做到了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将为县里处理这些矛盾纠纷奠定了基础。
二、国有林场山林权属矛盾纠纷调处历史和现状
建场几十年来,在历届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对国有林场山林权属矛盾纠纷进行了数次的调处,特别是1981年7月—1982年1月期间,县政府组织了由公检法和林业部门的20多名干部组成的调处领导小组,共调处矛盾纠纷191起,大部分矛盾都基本解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出现了新的矛盾。此次调查,五个国有林场除大山林场自报没有山林权纠纷外,其他四个林场仍存在有新旧矛盾纠纷15起,涉及面积2677.5亩(占国有经营面积207717亩的1.3%),其中山林权纠纷10宗1900亩,林地纠纷5宗777.5亩(详见附表一、二、三)。
三、我县山林权属矛盾纠纷的类型
从调查的15起山林权属矛盾纠纷来看,其“理由”虽然五花八门,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1、无中生有,无理瞎赖。
本来国有林场经营的山林权属是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执照)作为山林权属法定依据,可是在少数地方就是得不到认可,他们视而不见,无中生有,无理瞎赖。在这次调查的15起矛盾纠纷中就有5起之多,纠纷面积达到1027亩,占全县纠纷面积38.3%。最典型的有以下几宗:
一是黄栗树林场枣林作业区石(沛)花(山)路东的750亩国有山林,其行政界限都在全椒县范围内,可南谯区施集镇中心村群众却说他们有插花农地在其范围内,就说山场也是他们的,经市(地)、县多次调处未果;
二是瓦山林场西梁作业区103号小班60亩山林与西王镇夏集村下汤村民组、大李冲作业区367、368号两个小班52亩山林与马厂镇喻河村范河村民组;孤山林场孤山作业区9号小班的30亩林地与石沛镇孤山村小李村民组;黄栗树林场枣林作业区王家坝135亩林地与石沛镇石沛村南塘村民组等4宗林地纠纷,国有林场均有明确的林权证、照,而村组却没有任何依据,硬是无理瞎说是他们的,导致矛盾无法解决。
2、言而无信,协议反悔。
每当山林权纠纷发生后,第一位工作就是调解,调解成功双方签订协议,作为今后权属的法定依据。可是一些地方却视协议为儿戏,墨迹未干就反悔,导致费很大气力签订的协议为一纸空文。从这次调查看,比较典型的有以下3宗矛盾,纠纷面积达到1211.5亩,占整个纠纷面积45.3%,分别为:
一是瓦山林场大李冲作业区93、96、97、103号4个小班594亩山林与马厂镇复兴村下王村民组的矛盾纠纷,自1993年发生后,经过县、区、乡、场、村历时12年的诉讼和反反复复的调解调处,于2005年8月达成协议,由瓦山林场补偿下王村民组7.5万元资金,山林仍然属于林场,并当场签订了协议。但时间不长,对方却反悔,“理由”是补偿款少了,致使协议为一纸空文。
二是黄栗树林场磨石大洼517.5亩的山林与石沛镇大山村山熊村民组的矛盾,自1974年发生后,经过了1984、1989、1993年等多次调解,并签订了协议,但协议一直没能得到执行,致使矛盾仍然存在。
三是黄栗树林场枣林作业区刺山100亩山林与石沛镇枣林村赵庄村民组的矛盾纠纷,2009年经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协议,但协议又被对方推翻,致矛盾至今未决。
3、见空就栽(造),蚕食侵占。
因我县国有山场与群众山场、土地往往是犬牙交错,互有插花,对国有林场未来得及绿化的林中空地、隙地,群众以发展林业为借口,在国有山场强行栽树,留下后遗症。经调查共有4处、面积312亩的国有林地被群众侵占或栽上经济林(主要是板栗)。分别是:
孤山林场孤山作业区346、347、362等3个小班150亩山场被石沛镇白庙村栽上板栗树;孤山林场荷花李作业区8号小班50亩山场被石沛镇周岗村双刘组栽上经济林;马厂林场一个叫龙门岗子的地方83亩山场被马厂镇新光村栽上了杉木;黄栗树林场山根杨后山30亩山场被石沛镇黄栗树村山沿村民组侵占等。
4、移花接木,张冠李戴。
国有林场的山林权执照都明确标有每个地块的位置、四至界线和面积等,并绘有图纸,但往往在小地名的判读不同,造成一些误判、误读,也成了一些人山林权属矛盾纠纷的借口。最典型的要数西王镇隆兴街道李伦荣承包的一块40亩林地,按照县政府1984年颁发的山林权证(林证字第0050号),四至界线十分清楚,但李承包后却将南边界线肆意扩大,硬说瓦山林场求雨庙作业区134号小班的66亩林地都在其范围内,并且拒绝接受调处。
5、一山两证或发证遗漏,留下隐患。
这类矛盾当属工作失误所致,经调查主要发生在孤山林场,一共有二起,面积为60亩。
该林场一个叫黄标冲猫儿刺的地方30亩山林,林权证为林场所有,但马厂镇老王村柯石组村民吴正营却持有“退耕还林证”,出现了一山两证,产生了新的矛盾纠纷。
还是该林场荷花李作业区4号小班30亩林地(位于石沛镇周岗村小西王村民组),在1990年国有山林权登记时,因工作失误而漏登,留下了隐患。
四、山林权属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及规律
1、“让利于民”的过分迁就,导致胃口越来越大,影响“左邻右舍”。
如瓦山林场在调处某些山场矛盾纠纷时,就是过多地考虑了场、村、组的关系。为了照顾群众的利益,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秩序,同时也为了尽快地把矛盾调处好,场里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殊不知,结果却适得其反。给这些村、组补助了,其他一些村组知道了,就互相告知说:“某某村组与林场的山林纠纷搞赢了,还得到了经济补偿”。于是乎,其他一些村、组就开始找借口、编理由,硬说某处某地是与林场发生的山林权纠纷,使得本来根本没有山林权纠纷的山场,变成了矛盾纠纷的山场。调处时,你要群众拿出证据,群众却一无所有,但就是拖着不让处理,也不让林场作业,还提出一些过高的要求。他们认为与林场发生山林权纠纷,不管是真是假,只要搞赢了就能得益,搞不赢也不丑,“反正我们是老百胜,你们也不能把我们怎么样”。因此,有这种怪现象的存在,对顺利调处好山林权矛盾纠纷将有很大困难。
2、回避矛盾导致矛盾扩大。
最典型当数黄栗树林场与山熊村民组关于磨石大洼的山林权属矛盾。刚开始时矛盾争议并不大,只有几十亩,后来由于一味迁让,在“让利与民”的思想指导下,导致矛盾日益加大,直至目前达到500余亩的大纠纷,直接影响了林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3、工作不细,留下隐患。
孤山林场荷花李营林区4号小班,面积30亩,此山场一直由林场经营,所栽植的一代林已皆伐,二代林马尾松也已栽,并进行了多次抚育和间伐管理。至2008年与石沛镇周岗村小西王村民组发生纠纷,林场在取证时发现1990年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山林权所有证中此小班漏登记,村民组提出异议时,林场拿不出合法的证据而导致山林权纠纷始终得不到解决。
又如有些国有林场在平时山场看护中,个别护林员责任心不强,对群众在国有山场一些零星隙地种植农作物或栽树未能及时发现上报,更谈不上及时处理,导致以后产生山林纠纷,增加了处理和解决的难度。
4、法制意识淡薄,蛮横无理。
黄栗树林场与南谯区施集镇中心村的矛盾,本无争议,不论是行政界限还是林权都十分清楚,但对方就是无视法律规定,偏说有争议,导致一次次调解无果。
5、利益驱动,不占白不占。
几乎所有矛盾都与利益有关,特别是当木材价格上扬时,这类争议逐渐增多,认为与公家(林场)争,争不到也不丑。
纵观我县历史上的山林权属矛盾纠纷,存在着以下规律:
一是每当国家政策、改革变动重大历史关头容易产生山林权属矛盾,如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处于无政府状态,山林权矛盾增多。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又出现了新一轮矛盾纠纷。
二是每当林场重大人事变动时,有些村、组群众利用林场新任领导对山场情况不熟悉之际,向林场提出一些不合法、无理由的山林权纠纷。
三是看国有林场领导的威信高低。林场周边村组的群众,对主要领导威信高的林场,村组群众无理制造山林权纠纷的就少些,反之则多。
五、预防和调处山林权矛盾纠纷的建议
山林权属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尤其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更要加强和巩固好对山林权属的管理。只有山林权属清楚,林业经营者才能放心地、长远地、快速地发展林业,确保林区和谐、健康、生态、可持续地发展。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不断加大对林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使群众充分认识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布的林权证等法律文书,是山林权属的法律依据,必须坚决维护。
2、县政府应高度重视山林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这是事关社会稳定、林区治安、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县内矛盾应由县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组织,对林区内所有涉及到的山林权矛盾纠纷逐一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还历史一个清白。同时对涉及到县外的黄栗树林场与南谯区施集镇的750亩山林权纠纷,县政府应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牵头调查处理,。
3、分类指导,对症下药。
对在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的山林权矛盾纠纷,建议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过问,事先要做好详细的调查摸底工作,后根据不同的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地、依法依据地进行调处。对周边村组有少数不服调处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按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处理。这里可能存在着法制意识淡薄、决心不大的问题。当然调处这些山林权纠纷,难度一定是很大的。但是,我们有法律的武器,有合法的证据,只要有决心,相信这些山林权矛盾纠纷是会得到合法、合理解决的。
对在林区有少数村、组或不明真象的群众不尊重历史、不尊重事实、不服调处甚至进行无理取闹的,建议林权所有单位首先应主动邀请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及周边镇、村、组的相关领导和群众进一步做好协调处理,尽快解决好所谓的纠纷。对长期无理取闹、不听劝阻、我行我素的少数不明真象的群众,建议相关部门尽量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如再一意孤行,扰乱了社会治安,建议按法律规定给予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4、国有林场内部要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收集好各项资料,整理归档,特别是对档案管理及护林相关人员要相对稳定,对已退休或相关人员确需变动的,一定要做好移接交工作,做到手续完备,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队伍,确保国有森林资源管理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合法化。
5、有些国有林场的部分山场中的林中空地,已被周边群众长期种植农作物或已栽上了树的,为了避免长期的后遗症,建议相关林场采取快刀斩乱麻,尽快与相关群众商谈,可通过赎买等方法,合理合法地收回林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