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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滁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滁州市区域内老科技工作者及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老科技工作者为主体组成的全市性法人社会团体。本会为志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滁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民主,本着“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在安度晚年之际,继续发扬热爱祖国、热爱滁州、热爱各自专业的精神,“老骥伏枥壮心不至”,为振兴国家,建设滁州作出力所能及的新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滁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滁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中共滁州市委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和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活动的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考察、决策论证、科技开发、工程设计、新技术推广、科技项目评估等服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进行科技改造、技术攻关。 (三)接受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和专业特长,面向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普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 (五)组织老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活动,举荐老科技人才,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再做贡献创造条件。 (六)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举办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的福利性事业。 (七)面向本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认定工作,真实反映本人专业水平、业务能力。 (八)开展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与奖励,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九)积极参与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各项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组成: (一)团体会员:本市各县、市、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二)个人会员:滁州市直及所辖两区退休及接近退休年龄的老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及其他有业务专长的退休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在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科技和经营管理工作多年,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领导干部、革新能手。 (六)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的老科技工作者组织,并需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主管单位的批件及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以及领导成员名单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可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一名学会理事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认可后即可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四)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评选获得本团体颁发的有关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遵守本会章程。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交纳,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滁州市科协审查并经滁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 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十一)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 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合法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科协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 (一)本会根据需要成立行业和非行业的综合学科老科技工作者分会,分会统一称为“滁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分会”。 (二)成立分会须有发起人(5人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本行业老科技工作者队伍和有较高声誉的分会带头人。 (三)申请成立分会,须向本会提交:(1)经相关行业领导部门签章同意并明确挂靠单位的申请报告;(2)分会组织条例;(3)领导成员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报市科协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登记,刻制印章。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笫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资助老科技事业的拨款. (二)挂靠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会员交纳的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要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议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科协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同意,并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提交2009年6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